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维持条例

发布时间:2024-09-06 05:38: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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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通过

  按照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合于修正部门地方性规矩具体定(五)》第一次纠正

  按照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黎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聚会《合于修正〈内蒙古自治区湿地袒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规矩具体定》第二次纠正)

  第一条 为了袒护、发达和合理行使珍稀林木资源,袒护生物多样性,庇护生态均衡,按照《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野生植物袒护条例》等国度相合公法、规矩,连结自治区本质,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正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袒护、发达和行使珍稀林木资源,必需按照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珍稀林木资源网罗国度要点袒护野生植物名录和自治区珍稀林木袒护名录中的林木,以及古树、天然孕育极为特其余散生林木。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管任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林木的袒护和处理做事。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兴办行政主管部分管任都市筹划区内珍稀林木的袒护和处理做事;生态处境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各自职责担任珍稀林木袒护的监视处理做事。

  第五条 各级黎民当局该当将珍稀林木资源的袒护列入生态兴办筹划要点予以袒护兴办,勉励和援帮对珍稀林木资源的袒护、引进、栽植、发达和科学商酌。

  第六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都有袒护珍稀林木资源的仔肩,对霸占或者危害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孕育处境的动作有权检举和控诉。

  每年的十月为自治区袒护珍稀林木传布月,各级黎民当局及其相合行政主管部分要当令构造发展袒护珍稀林木的传布运动。

  第七条 自治区珍稀林木袒护名录具体定和古树、天然孕育极为特其余散生林木的界定,由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生态处境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私见,报自治区黎民当局允许公告。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会同相合部分将珍稀林木资源观察列入丛林资源筹划打算观察边界,并按期构造观察,征战监测汇集,实行常常性监测林木,按照观察、监测结果,判定分级,立案造册,征战资源档案。

  第九条 庄苛袒护珍稀林木资源及其孕育处境。禁止任何单元和幼我不法搜罗珍稀林木资源或者危害其孕育处境林木。

  正在珍稀林木资源散布较鸠集而不具备征战天然袒护区要求的区域,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可能规定为珍稀林木资源袒护点林木,参照相合天然袒护区的公法、规矩实行袒护、处理。

  对古树和天然孕育极为特其余散生林木,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该当编号立案,设立袒护举措和符号。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该当巩固对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及其孕育处境的袒护,落实袒护单元和管护设施,可能正在珍稀林木散布的区域内选取封禁设施,禁止放牧、砍柴及搜罗、开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对特定的珍稀林木可能法则禁采期。

  对濒危和经济价格较高的珍稀林木,该当行使先辈实用时间,选取马上或者迁地栽植设施,实行补救性袒护。

  第十一条 古树的管护义务单元或者幼我,该当根据时间类型养护处理,保护古树平常孕育。

  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退步,管护义务单元或者幼我该当实时呈文本地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并选取设施实行补救、复壮。

  古树衰亡,该当报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林木、兴办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林木,查明因由、义务,方可管造。

  第十二条 搜罗国度要点袒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的,按照国度相合公法、规矩推广;搜罗自治区要点袒护的珍稀林木及其林下野生植物和散生珍稀林木的,该当经搜罗地的旗县级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附和,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并博得搜罗证。

  禁止采伐古树。因兴办项目,确需迁徙古树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根据相合时间类型操作,移植所需用度,由兴办单元负担。

  第十三条 禁止出售、收购、加工、运输国度一级要点袒护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和古树。

  出售、收购、加工国度二级要点袒护、自治区要点袒护名录中的珍稀林木和散生珍稀林木的,必需经自治区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权机构允许;须要运输的,根据《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和《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施行条例》的相合法则管束。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相合处理部分该当依法对从事搜罗、出售、收购、加工、运输珍稀林木的单元和幼我实行监视检验。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危害珍稀林木袒护举措和袒护符号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处克复用度三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法则,正在选取封禁设施的珍稀林木散布区域放牧、砍柴及搜罗、开掘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或者违反禁采期法则,以致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受到毁坏的,担任抵偿耗损,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行政处理部分责令撒手违法动作,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珍稀林木袒护和处理单元及其做事职员未按法则奉行管护职责,变成野生植物中的珍稀林木毁坏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珍稀林木,并处毁坏林木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专断迁徙古树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兴办和文物袒护行政主管部分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变成古树衰亡的,处以其价格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博得搜罗证或者未按搜罗证的法则搜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的,由旗县级以上黎民当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分充公所搜罗的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责令补种不法搜罗株数五至十倍的珍稀林木,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有搜罗证的,吊销搜罗证。

  未博得搜罗证或者未按搜罗证法则搜罗野生植物中珍稀林木林下野生植物和药材的,充公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有搜罗证的,吊销搜罗证。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的,由商场监视处理部分或者相合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充公珍稀林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十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法则运输珍稀林木的,参照《中华黎民共和国丛林法施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法则刑罚。

  第二十一条 伪造、倒卖、让与搜罗证、愿意进出口仿单或者相合允许文献、标签的,由商场监视处理部分或者相合行政主管部分根据职责分工予以收缴,充公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条例法则,以珍稀林木和古树价格的倍数做出刑罚时,珍稀林木和古树的价格按照商场价确定;没有商场价的,由自治区黎民当局相合行政主管部分认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则,不法搜罗、毁坏珍稀林木,组成坐法的,依法深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珍稀林木资源袒护和处理的做事职员滥用权力,玩忽义务,徇私作弊的,由其所正在单元或者主管部分予以行政处分;组成坐法的,依法深究刑事义务。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维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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